近日,扬中法院处理了一起因合同尾款纠纷引发的案件。原告A公司于2014年与被告B公司签订合同,为其提供机柜设备等电气产品,合同总金额超过170万元。尽管A公司已经按约交付了所有产品,B公司却只支付了90%的货款,剩余的17万元尾款经过多次催款仍未支付。最终,A公司在2026年6月向法院提告,要求B公司支付該尾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B公司对此辩称,相关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起诉。经过审理,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争议的核心在于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出时效。根据合同约定,尾款具备质保金性质,付款条件包括项目验收合格和提供必要文件。法院分析认为,项目应在2016年8月底前验收合格,因此保修期在2019年8月底结束。由于B公司未表示质量问题,A公司应在2019年8月底前意识到权利受损。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得知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为三年,A公司至2024年才尝试催款,且未能提供先前主张权利的证据,因而被认定为超出诉讼时效。最终,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请求,判决生效后双方没有提出上诉。 球友会
法官指出,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法律提到,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权利应在受到侵害后及时主张,并建议债权人增强法律意识,关注合同履行的时效,以免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