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因交通意外去世后,他的女儿陈某获得了超过32.3万元的赔偿款。陈某随后向邓某的一个继子返还了2万元,实际保留了30.3万元。但邓某的两名继子则以陈某早已被他人收养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这笔剩余的赔偿款。根据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双方均被认定为死者的法定近亲属,扣除合理的丧葬费用后,陈某被判决向两名继子返还14.6万元。
法院查明,邓某与胡某在1990年前结婚,胡某的两个儿子王某甲和王某乙在其与邓某共同生活期间由邓某抚养。2010年,胡某去世,而邓某也未能再生育其他子女。陈某原姓邓,是邓某的亲生女儿,在1988年前后被他人收养并改名为陈某。陈某在邓某去世后负责处理了其丧葬事宜。
法院认为,王某甲和王某乙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了邓某的抚养,因此他们和陈某都应享有赔偿权利。对于陈某的反对意见,法院认为继子女的身份与成年后是否尽到赡养义务无关,因此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认定陈某与其养父母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 球友会
关于赔偿款的分配,法院根据各方与邓某的共同生活密切程度进行审批。虽然陈某在邓某的晚年生活中给予了一定的照顾,但王某甲和王某乙自未成年起就与邓某共同生活,形成了更为稳固的家庭关系。因此,法院决定陈某获得40%的赔偿款,王某甲和王某乙则共享60%。在扣除已支付的丧葬费用后,剩余的赔偿金按此比例进行分配,最终判决陈某需向王某甲和王某乙各返还14.6万元,驳回了他们的其他赔偿请求。